关于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7-12-27 12:12:00 人气:150
农民工是目前中国城市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农民工作出了自己的贡献,然而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与工作却受到各种各样的制度性、社会性的歧视与排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农民工的市民待遇问题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解决农民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从目前兰州市农民工的待遇现状看,特别要抓紧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些带普遍性和最现实的问题。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保障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等歧视性制度依旧存在,这种制度性的排斥导致了在城市中农民工制度身份只能是“二等公民”身份。
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农民工的问题:
一、真正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应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政府要把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特别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
二、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他们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三、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要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应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输入地政府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
四、健全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机制
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五、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一定要用极大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治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应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逐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管理的区别,逐步取消农民成为市民的门槛。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公安部的消息显示,已有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云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不过,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户籍改革,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就是要将附在户口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等“衍生物”,从户口簿上去掉,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与城市居民一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